各市(州、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民辦職業培訓事業健康發展,提高我省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查、評估、督導工作質量,按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08]89號)精神,現要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各地實際成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評審專家組,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評估、考察、年審等工作。為進一步促進該項工作的開展,省廳制定了《貴州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貴州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貴州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職業培訓學校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規范評審專家的職業操守,提高我省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的審查、評估、督導工作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已被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聘請并列入各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評審專家委員會,以獨立身份參加我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年審、評估、督導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評審專家必須實行“統一條件、統一權利、統一管理、按需選派”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評審專家參與評審的工作,必須由聘請單位指派,評審專家不得擅自參與超越本范圍外的工作。
第五條 評審專家在行使職權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章 評審專家職責管理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遵守以下工作規則:
(一)評審專家組為非常設機構,應在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評審專家必須保持高度的職業道德修養,不許收受被評審者的紅包、禮物、有價證券,忠于職守,公道辦事;
(三)評審專家參與評審工作時,必須實行回避制度,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機構的評審活動;
(四)評審專家每次出席評審活動時要保持良好形象,做到衣冠整潔,端莊大方。
第七條 評審專家的聘請,必須由負責本項工作的部門在專家資料庫中列出相應的編號,原則上由被評審機構隨機抽取。
第八條 評審專家應服從工作安排,評審專家1年內無故不服從委派機構2次以上評審工作的,將取消評審專家資格。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評審項目:
1.新申辦學校審核。對申辦學校進行實地評估,每審核一所申辦的培訓學校,組織3名以上專家進行實地評估,原則上只評估1次。
2、內容變更的審核。對已成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申請新專業或變更校址的由評審專家對申請新專業的學校的師資、設備及擬變更的新校址進行實地評估,原則上只評估1次。
3.年審(含換發許可證)。由評審專家對被審查學校的場地、師資、教學質量、經營情況進行審核;對原有學校的年審換證或內容變更則每所學校派出3名專家,原則上只評估1次。
第十條 評審專家酬金:
(一)資金來源
由申請方自行承擔。
(二)支付標準。
申辦學校、年審、內容變更酬金,每審核一所學校,評估酬金為100元/人次。
(三)酬金支付。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評審專家評審費由受理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代收,待評審專家評審完畢后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發放。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